关于2008年以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21:27
由于新劳动法出台,其中有一条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现在要求员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在之前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之前没有签订的劳动合同和没有缴纳的保险应该怎么办?我们应该如何处理呢?可不可以要求之前未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未缴纳的保险要求经济补偿?

1、《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实施,以前的问题需要依据以前的规定办理,与《劳动合同法》无关。而以前的法律规定没有不签合同支付双倍工资问题。
2、《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可见只要单位在1月31日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就不涉及双倍工资问题。
3、社保市一定要缴纳的,无论《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这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即使是试用期也要缴纳社保。你应该要求公司给予补交,如果公司不同意,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诉,届时公司不仅要补交,还要面临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