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术语中的大疑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01:44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就不能简洁地说成“民事诉讼权利”和“民事诉讼能力”吗?
这样表达的意思难道不一样吗?理解上也更简单,容易。干嘛非要把简单的弄复杂和极其抽象?

你所提到的“能力”就是指民事诉讼主体拥有民事诉讼权利或者为民事诉讼行为的资格。民事诉讼权利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而民事诉讼能力则包括了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举例来说,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它的一些民事活动是有它的法定代理人代理,也就是说10周岁以上的的未成年人对于某一部分的民事行为是没有资格去做的,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是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是始于成年。也就是说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却不一定有民事行为能力。(注意:这里将概念扩大了。)

权利和权利能力是两码事!不过理解起来确实比较抽象,我是读了两年法学之后会去再看才勉强理解了,不过还不能表述给你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