懂得财务法律的能不能帮帮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2:08:10
我公司在山东邹平租了一套房子,这套房子是以前的一个员工签的合同。有我们1800押金,现在合同到期我来退房,可房东以合同是以前的员工以个人名义签的为由,不肯履行合同。可这个员工已经不再我公司了。
现在我该怎么做?
钱不多,就是想知道,房东这样做我有没有办法治理他
谢谢

如果是一个转租的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房东的做法是完全合理的。你应当向那个员工索还押金,由他向房东索还。
如果是合租关系,只是签字是那个人签的,你有权向房东索还押金,但要承担合租关系的举证责任。

顺便鄙视房东,不管怎么样这么做不太厚道。

房东的做法是合理的。

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签定合同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合同。

虽然你交纳1800元给员工,但是没和房东签定合同。

你只有去找以前的员工或者等房期到了再退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