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如果一稿多投,要承担啥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8:37:54

一稿多投一直是个争论不休的问题。

  如果单纯站在法律的角度看,一稿多投是有所限制的。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有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作者在规定之日内是不得一稿多投的。

  然而,如果从新闻宣传的社会效果来看,一稿多投不但不应限制,而且值得大力提倡。

  新闻宣传的社会效果与受众的多少成正比,受众的多寡又与报道的密度成正比。一篇没有多少受众的报道,内容纵然如何重大,也谈不上有多大的社会效果。因此,新闻宣传要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就必须反复报道某一类型的新闻或对某些重大的新闻多种或多个媒体同时进行轰炸式报道。

  从事新闻传播的业内人士都知道,每逢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出台之时,我们的新闻媒体都要拟定报道计划,既有战役性的近期报道计划,又有战略性的长期报道计划。不管报道计划的内容以何种形式出现,但内容总是不会偏离轴心,也就是说,报道的内容无非是一些大同小异的或正面的或反面的东西。如果从大范围来讲,这些雷同的东西似乎应算“重稿”或“重复”,但为了达到一定的社会效果,又有哪家新闻媒体特别是党的报刊网络谁又会因此而不予以“重复”式的报道呢?

  不知大家有没有注意到,我国一些重大的新闻报道,往往都由新华社统一口径向全国播发通稿。对于特别重大的新闻,新华社还受权指定各报纸、电视、电台刊播的篇幅、版位或时段、次序。明知是一稿多投和一稿即将被多用,各媒体为何还纷纷采用这种连篇幅、版位或时段、次序都硬性规定了的通稿呢?不就是为了追求新闻最大的宣传效果吗?在此我有些迷惑不解:新华社的通稿算不算一稿多投?各媒体采用新华社的通稿算不算一稿多用?为什么允许新华社一稿多投,而不允许普通作者一稿多投?作为代表政府行为的新华社的一稿多投能带来一定的社会效果,普通作者的一稿多投难道就不能产生一定的社会效果?

  剪刀加浆糊的文摘,有哪一篇文章不是别的媒体用过了的,要说有也只不过是广告而已。然而,我国目前却有不少文摘报刊或文摘专版专栏,这些文摘媒体为什么会有其赖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