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市房过度问题,专家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20:21:03
本人有门市160平米,在2006年8月17号拆迁,开发商签了个合同,过度期是18个月,每平米补偿停业停产费180元(相当的亏,2007年我们市政府出的新文件,我这个门市所在地段是每平米是700元,当然合同我们已经签了,也不好在去问要这高了)但现在18个月的过度期满了,开发商还是只承认给我180元每平米18个月,这样合法吗?以前签的合同也没写清楚,2006年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这样写的,也不清楚,看不明白是什么意思。第二十九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被拆迁人,从逾期之月起按月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1年以上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超过过渡期限的,应加发停产、停业补偿费用。
上面哪个加倍开发商的解释是只针对住房,对吗?

不合理.
1.你2006年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约定18元/平米的补偿协议,如果你能证明当时你们地方性法规规定明显高出该数额或者该地段其他人补偿的数额高出此数额数倍甚至几十倍的话,你可以依据该合同争议解决的途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该合同.依据是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然,你行使撤消权的期限为1年,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之日起算.
2.退一步说,即使上面的问题不与开发商理论.过渡期满后应要求开发商按照07年市政府文件执行并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未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