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中第二百二十四条中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22:30:10
《物权法》中第二百二十四条 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为何会没有权利凭证呢?能举些例子吗?我想知道这是怎样的情况。
wu

比如股票,现在的股票都是无形的,也就是没有物质形态的权利凭证,只是帐户上的一些数字。呵呵。这算一个例子吧。
我回答的时候没有注意看法条,所以说的有点不着边了。
物权法在“权利质权”这一节分类规定了很多权利质的客体权利,楼主提到的这一类里包括了“债券”,其实债券有部分和股票是类似的,比如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也就是所谓没有实体只有帐户里的数字。所以,法条指的应该是这个。
另外,法条的规定都是遵循演绎逻辑按照不留下法律漏洞的理念规定的,所以在表述时会尽量涵盖一切逻辑上的可能性,因此楼主不用太拘泥于表述,遇上了再说。

比如说存款单,质押时在银行办理登记后也可以不转移权利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