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电话口头病假被单位除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04:29:37
2007年12月27日-2008年1月11日连续工作6天 期间共计休息4天, 平均工作日15个小时以上, 因工作时间太长患病,1月12日电话口头请病假,被单位除名,至今未接到任何通知与电话联系,该向何部门维权?养老保险由该单位与个人交纳,如何个人续交?
本人是临时工 2000年1月1日---2007年12月31日 都在本单位 工作8年
已签08 09 年劳动合同 有没有相关年限补偿吗?失业保险被除名或自己辞退有无有补偿?

首先,新的劳动仲裁条款规定仲裁时效为一年,所以张1提出的顾虑应该得到解决.
其次,关于您公司安排你工作超时的问题,你可以向劳监或劳仲反映,最好准备你与该单位的劳动合同,你上班打卡勤的记录等,目的是证明你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合同且该公司安排你加班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时限.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加班每天不得超过一小时,特殊情况每日不超过三小时,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小时.
然后,关于您电话请病假对方对您除名的问题,您也可以一并向劳监或劳仲反映.因为按新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能随便开除一个人,除非这个人有严重违反纪律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是需要用人单位有明确的劳动纪律规范的,且合理的
最后,所以向您所说的这种情况,您最好先到劳监反映情况,劳监解决不好再到劳仲,因为我本人接触感觉劳监比劳仲的受政策影响较大,力度效率比劳仲好些.
您可以主张用人单位1按法律规定支付您加班加点的工资.2要求用人单位撤销除名决定或如果您也不想在这家公司做了,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如解除与您劳动合同应按法律规定支付您经济补偿金.象您这种情况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该是您工作一年付一个月的补偿金,不足一年按一月付,最长付十二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且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未提前三十天告知您,还应额外再多付一个月经济补偿金,如果企业拒不支付,可主张其再多付应付经济补偿金百分之五十到百分之一百的经济赔偿金.

想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法院起诉.但是要尽快.因为有时效.

首先你要确定有如下列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