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前男方购房,婚后才领到产权证。是否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8:01:00
甲在婚前一次性付款购买了一套单位政策房。但买得时暂时未拿到房屋产权证,只拿到了买房凭证(“**市住房制度改革资金管理中心”的专用发票)。甲在半年后认识乙并与乙结婚。在婚后,甲的产权证才办下来(且产权证办下来之后才实施物权法)。这样的情况下,这套单位购房是否是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房产证上写的是男方甲一个人的名字!但如今甲房想要卖掉房子,到房产中心得到的答复是: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要双方手续!还说他们根据物权法规定:房屋所有权的认定是以取得房产证日期生效,房产证是在婚后取得,就属于双方共有财产!我就纳闷,甲在根本不认识乙的情况下用自己的钱买房,而且还有相关收据。为什么会变成双方共有财产!?

房产的取得是以产权证作为国家确权的标志,如果你结婚前买的房子办下了产权证并且是你的名字,那么这房子就是你的婚前财产,归你自己所有,因此,对于婚前取得的房屋财产而言,产权证上署谁的名字就显得非常重要.
但有一种情况是,一方确实是婚前交款购房,但是是在婚后才取得的房屋产权证书,算是婚前财产还是算婚后财产呢?虽然国家确权是婚后才进行的,但是,该房子产权的取得完全是一方婚前金钱价值的转换,购房合同.发票等可以说明问题,因此应当认为是一方的婚前财产,但如果相关证据不充分,很容易被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些人是在婚前用一方的或双方的积蓄交的首付款,婚后用一方的收入每月还月供,支出月供的一方便认为月供部分应属个人资产,实际上按<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间所提的一切收入均属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无论归还银行按揭的钱是一方的收入还是双方的共同收入,都应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产的购买是在婚前,应该视为由个人出资,属个人财产,至于婚后办理的产权证,只能视为对物权行为的认定,不能改变在婚前已经实际获得房产的事实,因此这一房产仍是婚前财产。
参考:
婚姻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非可以有人作证,在派出所盖章再去公证,就算以后离婚另一方也不可以分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