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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12:16
我想咨询个问题。我在2007年7月和同事合伙开个公司,没有签订合同,在2007年10月,由于他个人把钱包放在桌子上被小偷偷了(当时就我一个人在,在走时没有给我说这里有钱包,我也没有看到),已经报案了。于2007年11月和他分了。但是钱上面的问题没有解决,我欠公司4000多。公司欠我合伙费4000多。我和他多次谈,先把公司的帐对齐之后,亏多少钱我都会付的。他不同意,说先要把4000多块给齐在说后面的事情。他现在已经威胁我说不还钱的话就找人(小混混之类的)问我要,请问小混混要钱到我家或者赖在我家不走,我可以当时报案么?哪个丢的钱我应该承担么?应该承担多少?
丢的钱里面含有公司财产。我现在和他这样谈的。钱我给他4000,合伙的钱我也不要了。以后谁都不欠谁的,就算拿钱消灾吧,郁闷的是,他还不同意。他的意思先把4000多给他,之后算出来帐在给,晕。我要是不硬的话,后面的事情更多。兄弟们说对么?

你们没有签订合同
我不知道你们有没有登记
因为普通合伙是强制要求登记
商事合伙就一定要登记
看来你们也没有对债务承担进行分配了
于是推定为按份之债 即每个人平均承担自己的一部分

你说的钱包被偷 你不需要承担责任
是他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被偷的钱有公司资产
因为他有过错 就是没有尽到注意义务
可以要求他赔偿损失
第57条 :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你欠公司4000多就只能说明你是公司的债务人之一
公司欠你4000多说明你同时又是公司的债权人之一
因为你们是合伙公司
所以对于合伙的的财产就不像法人那样分得很明显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有关的债务,其相关债权人可以以其抵消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所以你的4000可以抵消

对于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就是说当公司亏损的时候
先拿合伙的财产清偿
不够的时候,根据《合伙企业法》
债权人可以在5年之内向合伙人主张权利
合伙人要拿出自己个人的财产清偿
这5年是除斥期间 过了5年就不可以再主张了

对于合伙企业的终止
一般是要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就是要进行清算
由所有合伙人组成清算组
或者委托他人
对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
并公告所有的债权人
他们可以在这个时候主张债权
如果企业的资产在缴清了税费
够承担债务的话就好
不够的话
你们要拿出自己的个人财产清偿

小混混到你家当然可以报警了
这是扰乱治安 而且是很幼稚的做法
只会让他自食其果
大可以让警察拘留他们
如果有对你造成伤害
就记得一定要要求法定赔偿

建议你还是好好的研究一下《合伙企业法》
里面有相关规定的~~~

1.如果小混混赖到你家,你可以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