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这样解聘员工,员工可以要求赔偿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3:47:42
我们单位是一所学校,有很多临时工,就是没有签用工合同、按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另外给一点福利的。这些临时工在单位上班的时间是三至六年不等,06年4月才开始帮大家买社保。
07年9月,单位要临时工签订一份《广州市职工劳动合同》,有效期至08年1月31日,工资是862元。突然强硬要求签这样的合同是有原因的,首先是单位在08年要炒掉很多临时工,而这些人至少为单位服务了三年以上。签订合同,大概是想炒人的时候,不用付谴散费吧!另外是,可能和今年新出的《劳动法》有关。
马上放寒假了,我们的合同期在1月31日也到期了。单位告诉一些临时工,如果假期里没有通知回来上班,下学期就不用回来了……也就是说,炒掉啦!而新春开学后,能回校上班的临时工,也大多只用到08年7月份放暑假时。
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这些临时工,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能否向单位要求补偿?具体如何呢?解释清楚些,好不?
不胜感激了!

在新劳动法正式实施之前,即2008年1月1日前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并按旧法执行。

如果你们在07年9月签订了合同,并且注明有效期有2008年1月31日,那么很抱歉,新劳动法无法保障你们的利益,合同到期后,单位有权不和你们续约。

新劳动法只能约束2008年1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所以,如果你们要维权的话,要以旧劳动法为准。

按照旧劳动法,公司与正式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本人,并应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但是,你们在07年9月以前没有签订合同,不能算正式员工,旧劳动法无法保障你们的利益。

可以

学校用工不违法。不续签合同可以得到补偿,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没有临时工,全是合同工。

希望你不要伤心,很明确的告诉你,最好另谋出路.因为国家出台新法,必然会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所以即使是打官司的话也不会向着你们,因为这会给大众一个法律维权的意识诱导,大众都这样的话,国家不好办.我的办法就是世俗点,这种问题常规不好解决,最好集合你的朋友一起闹,越大越好,学校这个地方最在乎的就是影响,怕你们闹大的话,自然会主动找你们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