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登记婚姻成立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03:50:48
〔案例〕 甲是湖南人,1981年出生。1999年甲和陈某恋爱并生下小孩,2000年下半年结婚。但由于年龄不到,靠关系把甲凭空落户到他家户口本上,而且把甲的年龄写成1978年出生。登记时就只拿着这个户口本到当地政府登记结婚。请问一下甲和陈的婚姻是否是合法婚姻?

我可以告诉你,不论在登记结婚时所采取的是何种手段,只要取得了政府有关部门发给的“结婚证” ,在政府未撤销登记之前,即为合法的婚姻,受法律的保护。

如果是双方共同办理的结婚手续,虽则当初办理结婚登记时双方未达到法定婚龄,但是目前已经达到,则婚姻无效的事由已经消失,应该视为双方婚姻有效,目前可按离婚程序办理。就离婚问题,如双方协商成功,就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问题、债务承担问题达成协议,可去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如双方协商不成,可诉讼解决。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婚姻无效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年仅18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属无效婚姻。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理由是阿右某某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且两人实施了弄虚作假的欺骗行为取得结婚登记,其同居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案应定为撤销婚姻纠纷。理由是阿右在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是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结婚登记,其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均不合法,人民法院应予撤销。

第四种意见认为,虽然阿右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并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但该案既不是婚姻无效纠纷,也不是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纠纷,应定为离婚纠纷。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婚姻无效。本案中阿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年方18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但其在起诉时已经27岁,无效婚姻的情形已经消失,不能以无效婚姻处理。

第二,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案中并不存在因胁迫结婚的情形,因此,阿右不能行使撤销权。

第三,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中阿右于1994年7月2日与朱某办理结婚登记,虽是弄虚作假取得,但并非“未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