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婚的财产分割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10:01:33
我与妻子交往一年余,去年10月结的婚,婚后频繁发现她与外人电话来往,尤其是半夜经常出现,且对我冷面相向,而且经常抱怨不喜欢我,且不愿意我碰她,12月中旬一男子上门砸门,声称自己与她有三年的真夫妻生活,要我离婚,经多方调查和询问,她交待婚前确与该男子有性关系,且婚后也有二次,二人经常以电话方式进行联系,并以不喜欢我难过为由提出离婚。因房子是她家的,请问:她这是否骗婚行为?能否要求将婚前我所花婚礼及各项费用计十万余元全部由她给付我现金(家电家具仍留她家我不要了)?如果不能,我怎样才能获得我最大的权益?谢谢

离婚夫妻财产分割问题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据此规定,离婚对财产分割的范围,仅指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个人财产、子女财产、其家庭成员财产均不在分割之列。

(一)正确认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是正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和首要问题。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①工资、奖金;②生产、经营的收益;③知识产权的收益;④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⑤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具体而言:

1、工资、奖金:这主要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劳动报酬形式,因此立法将其提出来代表所有的劳动报酬均应属夫妻共同所有。按立法本意,属于劳动报酬性质的实物、津贴等也应包括在内。

2、生产、经营收益:生产、经营的具体形式很多,除办厂、设立公司、建立企业以外,还有承包、租赁、投资、个体经济、与他人合伙经营等多种经营形式,但凡在婚后从事生产和商业活动的收入多应作为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所产生的权力,它是法律赋予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某种专有权利。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指明归一方的除外;凡是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继承和赠与获得的他人财产,只要被继承人、赠与人没有特别指明死后的财产和赠与的财产归夫妻一方,所继承和受赠的财产全部都应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立法角度讲,该条属于概括性规定,其目的是为了涵盖《婚姻法》第十七条未列举的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最高人民
法院为了避免司法实践中滥用该条款,作出司法解释。《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
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