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提供的这些东西能当作证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16:47:04
我公司是一个大型的超市,我们的一个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冲值代金卡,但是我们只有数据库中被改动的痕迹,以及他使用代金卡的记录,只凭这些东西能给他定罪吗?
公诉方现在也找不到别的证据,他本人也不承认,现在公诉方告诉我们说证据不足?这些东西不能作为证据定罪吗?

光是证据方面,都是间接证据,被改动的痕迹能清楚得推出是他改动过代金卡吗?他使用的记录能推出他使用的是改动过的代金卡吗?个人觉得证据链不是很完整,应该再找别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过如果你们是想走公诉的话,报案就可以了,让检察院去调查.

证据不是有了就可以的,也不在于数量多少,而是一个证明力的问题.你们提供的这些可以作为证据,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还不足以定罪,所以才说证据不足.

使用代金卡的记录、数据库纪录、证人证言、嫌疑人交代可以作为证据,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擅自冲值”金额,只有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有的地方5000、有的地方10000以上)才构成“监守自盗”。

同意上面的回答。
如果数额达到立案标准,应当立即报案。对这一员工,如果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当向检察机关报案,否则,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