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不知道起诉谁该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00:45:50
我们是青海省尖扎县康扬苗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尖扎苗木公司)的股东。1999年,外面四十多个下岗职工将自己的活命钱凑起来,交由三个股东代表发起并组建申请成立了尖扎县康扬苗木有限责任公司。1999年3月19日、2000年8月15日、2001年1月8日公司与青海省委党校农场签订了《土地使用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以及《补充合同》。共租赁农场土地400亩,租赁期限30年,并租赁农场房屋72间及养殖场所等,租期10年。合同签订后,公司不仅如期交付了租金,而且还陆续投资200多万元(其中包括40多万元的银行贷款),开始了林业、养殖业和种植业经营。
2002年4月25日,青海省人民政府决定将省委党校农场整体移交黄南州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并以青阅(2002)21号会议《纪要》决定:“由省委党校妥善解决土地出租等问题,办理整体移交的相关手续,不遗留问题,在解除或终止土地出租合同,并形成有效法律文件后,由省财政支付资金”。同日,省委党校农场向尖扎苗木公司送达了《关于终止土地使用出租合同的通知》,要求尖扎苗木公司于2002年7月1日前办理归还土地、房屋和结算租金等手续,并表示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同年5月29日,青海省委党校办公室向尖扎苗木公司送达了《关于变更土地租赁合同的通知》,要求尖扎苗木公司与尖扎县人民政府重新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并再次表示不承担任何经济损失和赔偿责任。为此,尖扎苗木公司找黄南州和尖扎县人民政府要求签订合同或解决土地租赁问题,但没有结果。2002年8月16日,省委党校将农场移交尖扎县政府,尖扎苗木公司租赁的土地被分配个29户移民,72间租赁房屋和养殖场也被移民占用。尖扎县政府向移民发放了2000年至2030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至此,尖扎苗木公司失去了一切经营条件,不得不被迫变卖了20多头牛,损失达20多万元。林业和种植业也被迫停止,大批苗木被盗、被抢、被伐,向公安机关报案也未能查处和制止,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期间,尖扎苗木公司多次书面或口头向省委党校、黄南州、尖扎县及省政府有关部门反映,2002年11月7日,省政府作出青阅《2002》58号会议纪要,决定“由省扶贫办、省政府督导室、省政府法制局参与、协调黄南州政府、尖扎县人民政府与两公司于12月10日前就土地承包有关事宜达成协议”。但由于尖扎县政府提出只能签订为期一年的土地承包合同,而且还必须同每个移

我认为你可以告青海省人民政府,也可以告和公司订立租赁合同的青海省委党校农场。
1.以青海省政府为被告,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青海省的《纪要》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权益,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诉讼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其在《纪要》中“由省委党校妥善解决土地出租等问题”没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应视为是行政职权的委托,行政后果仍由青海省政府承担。注意,在提出赔偿的请求时原告要举出充分的证据表明是因为被告的行政行为导致的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损害。
2.以青海省委党校农场为被告,是因为他是订立的合同的一方,在违约的情况下可以将其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由于上级机关的原因, 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 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另一方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补救措施,再由上级机关对它因此受到的损失负责处理。
《纪要》决定:形成有效法律文件后,由省财政支付资金.
因此,省委党校解除土地租赁合同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