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关于国外结婚、国内离婚的法律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3 06:54:31
有这样一种涉外离婚的情况,夫妇双方是在国外结的婚,在国外结婚之前,夫妻二人曾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了双方婚后对财产的处理等。现在这对夫妇在国内向法院申请离婚,请问他们在国外签订的那份财产处理协议,我国法院是否能认可?
有没有什么法律有相关的明文规定?

1、该协议只要不违反我国法律和婚姻缔结地法律,法院会认可的;
2、案件如果属于我国管辖的,可以由国内法院受理,适用国内法律。

在不违背我国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被认可的。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规定

对于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3条第1款规定,只要被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同时,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我国法院在以下情况下也有管辖权:(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中国公民一方定居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离婚的法律适用问题,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8条进一步解释;“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离婚以及因离婚而引起的财产分割,适用我国法律。认定其婚姻是否有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这表明我国法院受理的涉外离婚案件都适用中国法。

我是读法律的学生
我认为不违反国内法和缔结地法都是可以认可的
有法律明文规定的 我记得好象在学《婚姻法》的时候背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