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请帮我分析医院哪儿违反了劳动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5:26:19
潍坊市人民院现在包括总院,潍坊市脑科医院。
潍坊市人民医院从02年以来,包括总院和分院,招聘的护士全部为合同制,有四五百名。
每天工资15块钱,一个月的每天不论上不上班,每天都要发。一个月休班4天。大夜班加5块,小夜班加3块。那么一个月扣去保险,发到手大约320块钱。绝对低于潍坊市最低工资标准620元。当时奖金按季度发放,有的科室比如消化内科发几百块,有的科室比如神经外科发到6000。两年签一次合同。
要进入潍坊市人民医院要通过正式的考试,其录取率比考大学还难。
现在新换了院长,院长说年前奖金暂停发放,以后的发不发再说;同时新院长还把每周发给科里的报纸给停了;停发正式职工的水电费;停发夜班费。然后他打算把所有合同制护士的劳动合同签给中介,也就是说医院每年给中介固定数额的钱,中介扣下一部分后,其余的以工资发给护士。
正式护士在人民医院分院的一个科室一般有两到三名,比如护士长一个月能发5000多。
于是,护士决定罢工。她们组织起来去找院长,院长拒绝露面。只派副院长两名,护理部主任出面调解。
昨天晚上医院领导、卫生局领导给护士们开会说,
以后每天工资30元,可以每周双休,但是上一天班发一天钱,不上班就不发钱。也就是说每个月只发22天工资,如果双休的话只上22天班。中专护士每天29元,专科护士每天30元,本科护士每天31元。其中本科护士占极少数。每月扣保险费200。合同关系留人事部门。奖金照以前发放。分院的奖金怎么发自己决定。

我想知道医院现在的做法对不对?

医院的做法当然违反了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法,首先如果有奖金,例如年奖金+12个月工资=月工资,如果每月工资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违反劳动法,您可以根据这点提出差额的1-5倍的赔偿.
再说干一天给一天的钱也应该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30天=天工资,一天工资也不得低于天工资.也是违反劳动法.
无论是和谁签署合同,发到手里的工资都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如开最低工资标准应是按照刨去保险以后所得的工资.也就是说您月工资应该最低开620,保险的费用由医院承担.
工时问题: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你好,你对该医院现在做法的描述,我看不出有什么不合法的地方,

我想现在新劳动法开始实施了,该医院如此规定,是不会留有漏洞的,

参考一下吧

http://www.lawtime.cn/ques/lll438434443528o85752

你这里要问的就是你的工资是否属于达到最低工资的标准那么你需要列举出一些东西才能给你分析~ 一、确定最低工资标准应考虑的因素

确定最低工资标准一般考虑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