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加班费计算参数调整,是否正确?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12:23:50
如下:

公告
受文者:华南厂区全体同仁
主 旨:关于加班费计算参数调整通知
说 明:

一,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8]3号文,因《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故全年月均计薪天数由原20.92调整为: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月均计薪时数=月计薪天数*8小时=174小时

二,根据每小时加班费计算参数“月均计薪时数'由167.4小时调整为174小时。

三,特此通知,希周知。

华南厂区

励**
总经理

按照"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这个公式计算,原来你们是工作252天,现在你们是工作261天,也就是相当于9个工作日.按句话说你的工作时间是长了.与劳动法所提昌的精神是有出入的.工厂之所以要这样计算,是将法定的假期都计算到你的工资上.这样就变成了你在法定的假期为自已挣钱,而实际上是你的劳动时长了.按照有薪假期的定义,应该是(365-115)/12=20.83,20.83*8=166.64这个才是劳动法所提昌.做老板是都是无良的.骗不懂的民工.(问题就出现在104与115当中,原来全年是有114天假期的,08年开始多了1天,变成了115天.你工厂的老板将本来已经有的10天法定假期也减去了,变成了你在没有法定假期的前提下在工作.)

  是面的是我在1-25 11:58发言的,之后再查有关资料,<南方日报>2008年1月2日有报道.我将中间的内容发上来.
  由于我国<<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已进行了修改,每年的法定节假日从往年的10天增加到11天,因此,月制度工作天数也相应调整,不再是原来的20.92天,而是20.83天.
  由此可见你们的工厂是违返有关劳动法的.而且在计算加班费上是不妥的当的.因为有的节假是按三倍或二倍计算的,这个劳动法也有规定.也就是说你们的工作时间是长了,但实际上的收入比之前少了.你们有意见可以持工厂的”通知”到劳动局进行反应,争取应有的权益.新劳法并不是这样解释,这样是无良的老板在骗不懂法的小民工.

  虽然有“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这个规定,但要明白一点的是,新的劳动法是保护工人.而且你工厂本身的规定是违返劳动法的.所以不具有约束性.

个人认为企业这样做没问题。
现在的确有规定“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这个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