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的权力 关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3:44:39
以宪法的角度看待问题,谢谢

通俗简单的讲,中央就是爸爸,地方就是儿子,儿子永远要听老爸的话。国家,也就是爸爸,他说的就是“宪法”,每一个儿子都不能犯规,而儿子说的,也就是“地方法律法规”,虽然有一定的主见性和地方性,但不能违反宪法,也就是老爸说的。

中央与地方分权以及地方自治问题是最典型的宪法问题之一,可惜当下中国的宪法学人很少顾及这一问题领域的研究,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近年来中国的宪法问题层出不穷,尤以权利保护领域最为突出,部分宪法学人或许心中有自己的关于宪法问题研究的急缓秩序;研究地方问题需要丰富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实证梳理,这会使许多人望而却步;特定情况下所谓的研究对于某些人来说,沦为纯粹功利主义的操作伎俩,成为没有任何意义的数字统计方式,而没有了真正的问题意识。

对有关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宪法法条粗略地进行一下统计,直接规定的就有第2条、第3条、第5条、第9条、第10条、第30条、第62条、第67条、第89条等十几条之多,每个条文规范的逻辑内涵是什么?条文与条文之间的逻辑关系又是什么?这是中国宪法释义学所面临的清新又艰巨的使命。

现行宪法关于中央与地方关系权力划分的总体原则体现在宪法第3条第3款的规定中,即: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这是典型的“毛式风格”的表述,其实它就是毛主席在《论十大关系》中的语言的翻版。这种被通常简称为“要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给我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政治、法制实践留下了太多的模糊空间,也催生了诸多的难题。

按照宪法第3条的文义解释,这种在国家权力层面的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划分(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利的界分,体现在宪法有关基层民主自治的规定中,这里不做探讨),必须优先保证中央的统一领导,这也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规律性要求。但过去关于“中央统一领导”的语义理解似乎是无边无际的,某种程度沿袭了“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传统思维。中央的统一领导以对地方的规制和指挥为旨趣,这种领导仅在技术和其他客观局限的窒碍下才有所谓的限度。中央对地方采行根据自己的主观需要“收放自如”的办法,殊料经常出现客观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情况,导致出现“一放就乱,一收即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