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大侠请进,帮个忙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20:55:13
我有道题是书中光盘的答案,有点看不懂,有会的,请赐教,先行谢谢了!
甲将物品寄存乙处.2006年2月10日,乙告知甲寄存的物品丢失,2006年8月2日,乙找到了丢失的物品并将其归还给了甲,甲发现物品损坏严重,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甲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A:2006.2.10_2007.2.10
B:2006.8.2_2007.8.2
C:2006.2.10_2008.2.10
D:2006.8.2_2008.8.2
答案是B.
我个人认为:2.10就知道东西丢了,为什么不算诉讼时效,偏要等到8.2知道东西损坏了,才算时效呢?那反过来问,如果东西丢了,而不是丢了又找到了,那么还有时效期吗?应该选A嘛!东西丢了,就应该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吗?

不是的,甲知道2.10就知道东西丢了,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但没有追究,到8.2日甲知道发现物品损坏严重,这时甲已经不是追究东西丢了的责任,而是追究东西损坏了的责任,故选B。但如果乙东西丢了又找不到了,诉讼时效就要从2006.2.10到2007.2.10 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