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自杀属不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9:48:02
是在自杀者苦苦哀求的情况下

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他人自杀属于情节较轻的第五种情形,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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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杀人罪名(刑法第232条),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犯本罪,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包括:

  (1)防卫过当的故意杀人;
  (2)义愤杀人,即被害人恶贯满盈,其行为已达到让人难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处死,一般是父母对于不义的儿子实施这种行为;
  (3)激情杀人,即本无任何杀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将他人杀死,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其一,必须是因被害人严重过错而引起行为人的情绪强烈波动;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一时失去理智,丧失或减弱了自己的辨认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须是在激愤的精神状态下当场实施。
  (4)受嘱托杀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请求、自愿而帮助其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婴,即出于无力抚养、顾及脸面等不太恶劣的主观动机而将亲生婴儿杀死。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作怪,发现所生的是女儿而加以溺杀的,其主观动机极为卑劣,则不能以本罪的情节较轻情况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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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举个例子

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在对一起帮助他人自杀的刑事案件二审判决中,依法维持一审法院——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帮助他人自杀的李红军10年有期徒刑。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4月17日18时,被告人李红军与本案死者郭某某在海拉尔区建林街李红军租住的平房内,郭某某声称要自杀,并且在李红军家厨房内找到一袋呋喃丹农药用水冲服。之后,李红军把郭某某扶到床上。20分钟后,郭某某称自己难受,要李红军把她杀了,李红军在橱柜底门取出两枚长钉子,并在厨房铁架子上取出一把锤子将两枚钉子钉入郭某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