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问题~ 头大!希望大家能帮个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20:57:20
我们公司在试用期间没有签劳动合同,我一个同事试用三个月后,因为条件

不符合,被老总辞退了,其实我同事心理也清楚老总要辞退她,只是她一直没

有什么表态,老总在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的第四天,口头辞退了她,也就是说:

没有提前通知她.现在我那个同事离职后,要求公司赔偿.请问下这有什么依

据?是因为没有签劳动合同,以及没有提前通知么,那要赔偿的话,又按个什

么样的标准赔偿呢?
谢谢各位~
谢谢各位的指导!她是在新劳动法还未出来之前进公司的
这样的话,新劳动法的一些条列是否还能保护她呢?
再问下:公司劳动合同的生效,是否要由公司起草后再拿去当地劳动局签订后才可以?
再次感谢各位了~!

1,2008年1月1日以后,建立劳动关系超过一个月没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该双倍支付劳动者工资。

2,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如认为员工不能胜任工作,应该为其调整岗位或者提供培训,之后仍不能胜任的,可以提前30日通知或者以一个月工资代通知解除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3,经济补偿是按照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六个月补偿半个月,满六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过了试用期,应该提前30天通知的,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
2.如果属实,可能还有半个月至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各地规定不一。
3.最好要有人证,证明试用期的情况属实,提供其他工作的证明也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