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中不解聘是不是代表续签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16:16:40
我的合同是07年10月31日到期,我现在正在哺乳期,公司减员,虽然说现在不能跟我解决劳动合同,那是不是代表跟我续签劳动合同呢?为什么?如果不续签,我是不是哺乳期一到就得回家?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

所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并不是劳动合同的续签,只是说劳动合同的顺延,如果你的哺乳期过后,法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依旧存在,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楼主: 你现在在空间哺乳期,根据劳动法第42条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也就是说得等到你哺乳期满后才能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期间的福利你还是照常享受,即你合同到期到哺乳期结束这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