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关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的约定,是否及于第三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9:35:35
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共有一套房屋,合伙协议约定其中一位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1、该房屋的出租及转租,是否属于合伙事务?
2、若仅该合伙人代表签署出租协议,该协议是否有效?
请问法学院补考生,既然都不属于合伙事务的话,那么出租事宜就应当属于共有人之间的处分问题,那代表人仅有合伙事务的代理权,该出租协议应当是无效的吧??

合伙代表签的协议是有效的。

虽然是合伙企业的资产,不过,如果该企业不是以出租房屋来获利的话就不算合伙事务了。合伙代表签的协议是有效的。看了楼主的提出的新问题,我想解释一下,虽然不是合伙事务,但那房子也不是合伙人的共有物,应该是合伙企业的财产。跟合伙人的财产是独立出来的。所以,代表人签的,就可以说是合伙企业这个法人签的了,所以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