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涉及挪用公款事宜 悬赏50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2:33:07
我有位朋友和别人合开公司,最终因股份问题发生分歧。但是当时他比较冲动就把部分资金40万转出去了,因为他觉得这是本属于他的钱,当时那个项目是他挂靠在这个公司独立核算的。但是公安部这么认为,直接以涉嫌挪用起诉到检察院了。我也了解的下这个金额是比较大的如果判的话会比较重。我想请问是不是还有什么可以适用地方性法规这一说法阿,如果可以最坏的结果会是怎样?

本案并非挪用资金,而属于抽逃出资。
抽逃注册资本,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行为。

1 行为主体
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2 行为欺诈的对象
本行为欺诈的对象和虚假出资相同,也是依法认足并缴足出资的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还包括受到欺诈的公司的债权人及社会公众。

3 行为方式
所谓抽逃出资,包括在公司成立后,非法抽回其出资和转走其出资两种方式。例如抽回其股本、转走其作为股金存入银行的资金、将已经作价出资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又转移于他人等。

4 行为发生的时间
本行为发生在公司成立后。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这是挪用资金罪的定义:

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你参照定义,看一下就行了。不会很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