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要将普通的劳动合同改为业务员的合同,合理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0:33:24
在保险公司工作很多年了,因为是内勤工作,每年签定的都是普通的劳动合同。
今年新劳动法实施后,省公司要直接签定劳动合同,根据工作定薪定岗,并且限额签合同。
现在有关系的员工已经签定合同了,其余的要签代理人合同(业务员签的合同)这样合理吗?我现在正在怀孕期,如果改签代理人合同是不是违反劳动法呢?
我们在2007年6月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是一年的,现在还未到期。

合同履行期间改签就是解除雇佣关系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等于单方面违约,破坏劳动雇用合同关系,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当然也是违反劳动法的,所以你何以同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相关部门会根据情况给与保险公司行政处罚。
  根据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