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合同法的一些问题,我觉得我公司是违法的。(高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4:46:30
我2007年10月8日参加试用期为三个月的约定。照理我应该在1月8日正式转正,但公司以我工作能力不强为由,说将推迟一个月转正。但这一时间并没向我说明,至今日我主动询问才得知(我十分气愤,我自觉工作能力不弱又十分勤奋)。
请问我怎样才能追回我损失呢?可以在何处得到帮助?
谢谢大虾们顶力相助,谢谢!
推迟了一个月,当然损失的是钱拉!
大家踊跃回答,谢谢了拉!

你的情况是这样,
1、“照理我应该在1月8日正式转正,但公司以我工作能力不强为由,说将推迟一个月转正。”
这个是不可以的,因为按我国法律,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请问我怎样才能追回我损失呢?可以在何处得到帮助?
方法有3个
一是与单位据上面的法律规定协商。
二向劳动监管部门反映。
三是提起劳动仲裁。

请问我怎样才能追回我损失呢?
请问,你的具体损失是什么?请补充.
可以在何处得到帮助?
如果,单位有问题,你可以找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节委员会或劳动局或提起劳动仲裁或劳动诉讼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根据以上规定,推迟一个月转正是不合法的。具体可以直接拨打“12333”劳动保障安全热线,投诉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