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中,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多分财产(详细做答)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3:01:28
如果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未能按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是否可断绝子女与其关系,另外子女是否可以选择直接抚养自己方?另外,是否可以为直接抚养的一方书面作证?
可以为愿意抚养自己的一方作法庭上的书面作证吗?(请有经历的回答)另外不要空谈。当然解除关系是法律上的,血缘和感情无法解除。

我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是血缘直系亲属关系,是任何时候和任何原因都改变不了的事实。所以,未能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然还是子女的父(母),当然子女也有他的权利选择他跟父或母生活(如果子女愿意的话)。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的规定,一方不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时,另一方(监护人)有权要求一方支付必要的学费、生活费,医疗费、住院费、等。将后,子女还有权享受没有一起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财产继承的权利。

对补充提问的回答:
是否可以为愿意抚养自己的一方作法庭上的书面作证,我认为当然可以,不过,在你的证言证词中应当以实事求是为原则,尽量避免冤枉父母任何一方,也确保法院判决的公证性。

1.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婚生子女的关系、生父母和非婚生子女的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只能因依法送养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在通常情况下,其相互关系不允许解除。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收养或再婚的法律行为以及事实上的抚养关系的形成,由法律认可而人为设定的。包括养父母和养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可因收养的解除或继父(母)与生母(父)离婚及相互抚养关系的变化而终止。司法部制定的《公证程序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通俗的说法就是:除非当事人解除他人不得解除。
2.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方可以自行选择抚养方。或可以双方调解决定抚养方。
3.可以公证 需要到有关单位如公证处或法院进行公证不得私自公正。

自然血亲关系任何情况下不可以解除,除非死亡。。。血浓于水,亲生的始终是亲生的,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
任何解除自然血亲关系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