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县有一家企业,周六上班不算加班,合法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4:52:10
在我们县城刚开了一家企业,具体情况不太清楚,只知道是生产高尔夫用品的,他们招工的待遇是:前三个月为培训期,每天七元钱,还要扣除3元的午餐费用,培训期过后说是一个月1000以上加班另算.但是他们说周日上班才算加班,周六不算,还有就是每天实际工作超过8小时,他们却说是八个小时(7:40去上班开始晨练跑步,然后上到11:30中间休息10分钟,下午1:00上班上到5:30,中间也休息10分钟)
请问他们的规定合法吗?应该向什么部门反映?会有结果吗?
我们本地的劳动局肯定知道,因为他们也往里面送人,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存在几点违法:
第一个,前面的三个月实际上应当是试用期,试用期的待遇应当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没有一个地方现在的最低工资标准只有200块钱的。
第二个,只要是每天的工作时间超过8各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超过40个小时,就是加班。必须给加班工资或安排调休,加不加班的事实不能公司说了能算的。
建议你们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全国统一监察投诉电话:12333.

浙江东辰律师事务所胡律师

不合法

不合法
向当地劳动局反映

那就向上一级劳动局反映

不要告了~~
又啥意思啊~~
告了又能怎么样
他们既然敢做,就是又人给撑腰~
这社会,这样的事情多了呢~~

平常心平常心~~

每周工作时间超标了‘可以要求加班工资

你告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