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对外贸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的影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23:00:36

为了进一步与国际会计制度接轨,2006年我国财政部对现行的会计准则再度修订,并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首先执行新会计准则。为了更具有针对性,虽然即将出台的38个准则中有许多变化都非常重要,但此文仅就其中与外贸公司业务相关的部分准则变化情况予以说明。

  一、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1.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这里取消了过去的后进先出法和移动加权平均法。

  2.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二、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1.取消了固定资产减值转回,明确规定减值损失不允许转回。其目的是确保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更加真实、可靠,避免利用资产减值作为利润调节手段,保护投资者利益。

  2.重新定义了预计净残值。新的预计净残值的定义强调了现值,也就是说在确定预计净残值时其金额应为其折现值。

  3.固定资产预计的处置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计提折旧,其金额为折现值。

  4.对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提出公允性要求。

  5.没有再提接受捐赠及盘盈固定资产的处理要求。

  三、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1.企业自创商誉及内部产生的品牌、报刊名等,因其成本无法明确区分,不应当确认为无形资产。

  2.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

  四、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1.采用了资产组的概念,在单项资产减值准备难以确定时,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确定资产减值。

  2.扩大适用范围。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了计提“八项”资产减值准备,树立了资产减值(可收回金额)的理念,及其确认和计量原则,但在适用范围上有所局限,缺乏详尽的实务指导性规定内容,新准则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除特别规定以外的其他减值的处理”,例如对子公司、联营公司和合营公司的投资等。

  3.在减值迹象判断上,新准则比现行制度要求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