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版权的归属,专业者解答最好!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00:24:37
我们用BT等下载下来的电影中,常常会有这样的字幕“本作品仅供个人影视制作学习,交流之用版权归原电影公司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公开传播或用于商业盈利用途,否则一切后果由该组织或个人承担!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请自觉于下载后24小时内删除,如果喜欢本片,请支持购买正版”

请问,1.上述字幕中提到“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如果电影公司追究起来,制作小组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2.在法律上,这个免责申明是否有用?
3.如果片中涉及到其他人物的肖像(不是针对演员),那么该片并不以商业用途为目的,也没有丑化当事人,但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肖像被改影片制作者使用。是不是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1.上述字幕中提到“本站和制作者不承担任何法律及连带责任”,如果电影公司追究起来,制作小组真的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吗?
  当然,著作权法有合理使用的规定。这样的情况就是合理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
  第二十二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2.在法律上,这个免责申明是否有用?
  有用。
  3.如果片中涉及到其他人物的肖像(不是针对演员),那么该片并不以商业用途为目的,也没有丑化当事人,但当事人并不知道自己的肖像被改影片制作者使用。是不是就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不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