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一条条文不懂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14:47:12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那个“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是什么意思啊 ?是连续180天违反法律法规吗?应该不是这个意思吧??

不是180天违反法律法规,而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并且持有以上股份期限超过180天以上的股东,可以以书面请求公司监事代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首先弄清150条的规定: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是赔付责任和时限: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所以是对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高管人员约定:一是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起诉、二是时间超过一百八十日以上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也可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