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有关土地法律法规方面的问题和厂房建设与民宅之间关系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0 18:19:28
我们村的土地大部分被征购了,我家旁边的土地就在被征之后建一家塑料厂的厂房。我想咨询一下几个问题,请各位高手不吝赐教:
1、厂房里民宅的距离有没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有,厂房和民宅应该间距是多少?现在该厂房离我家间距不足5米,如果他们侵权,我该如何维权?
2、厂房的高度高出我家房子很多,遮挡了我家的阳光视线,我们如何维权?
3、该厂是建塑料厂,肯定对我们生活造成许多污染,我们该如何维权?

由于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欲述无门,我们找了很多相关部门,如:国土局、土地规划局、环保、园区开发等部门,每个部门都搪塞……

各位网友,有请了!

此为相邻权纠纷。
最好是协商解决,协商不了,可到法院起诉。
请参照以下法律: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 ≥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 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因违章建筑妨碍他人通风采光或因违章建筑的买卖、租赁、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违章建筑的认定、拆除不属民事纠纷,依法应由有关行政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法》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第6条: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市容、环境卫生和毗邻建筑的采光、通风。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必须经城市规划管理机关审查批准,发给建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物权法》
第89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