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4:59:30
什么时候防卫导致犯罪者死亡不负责任?

楼上两个朋友说得非常对,我再比个例子吧:
A提刀追砍B,B一直拼命向前逃,A一直在后面穷追不舍,连砍A几刀都未砍中。后来B就将手中的刀向A砸去,但仍然没有砍中,这时,B突然听到刀落地的响声,立即回头将地上的刀拣起来向后面追来的A连砍五刀,A当场死亡。B的行为就构成了防卫过当。

如果A在追砍中,B也无处可逃了,在跟A搏斗中将A打死,这正是正当防卫的行为,不承担责任。

无过当防卫情况: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行凶的理解:重伤害以上的伤害行为。
a.针对暴力犯罪。麻醉抢劫不能适用。
b.还包括其他暴力犯罪。如劫持航空器等。

我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分子,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有学者称之为“无限制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除了楼上说的无过当防卫之外,还要考虑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的问题。
1、防卫时间:必须防卫适时——必须在不法侵害进行的过程中进行防卫,如果不法侵害已经停止了,再针对不法侵害者进行的防卫就不能算作正当的了。
2、防卫限度:必须在适当的幅度内——确切的说是,只要防卫的行为足以使不法分子不能再对你造成伤害了就到限度了,如果这时还要继续“防卫”,甚至可能认定是故意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