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老人减免刑罚具体是在那些朝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4:24:16
在各朝代的什么法律条文中有所体现?请附加上原句及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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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一楼的回答,但是你没看懂我的问题在哪。

中国古代法制中素有“矜恤老幼”的传统。西周时期有“三赦”之法,三赦是“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幼弱是指7岁以下的年幼者,老耄指八十岁以上者,蠢愚指白痴,此三种人犯罪都可赦免其罪。“三赦”之法是西周时期“明德慎罚”思想以及“亲亲”“尊尊”的礼的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体现了奴隶社会统治者矜老、怜幼的思想。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汉代则依据年龄确定刑事责任。惠帝时诏令:“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景帝时规定:“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阅示、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宣帝元康四年(前62)诏:“自今以后,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两汉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几经变化,但都体现了矜恤老幼的精神。〔6〕唐律将老年人犯罪分为三等:第一等为年龄七十以上,犯流刑以下,允许收赎;第二等为年龄八十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皇帝裁决;第三等为年龄九十岁以上,虽犯死罪,也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唐律“对老年人犯罪宽宥处罚”的原则也被后世宋、明、清统治者沿袭。

《礼记•曲礼上》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即指悼(7岁以下的幼儿)与耄(80岁或80岁以上的老人)两种人即使犯了罪,国家也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也是我国法律文献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最早记载。

战国时期各国的变法很多,李悝也在魏国魏文侯的支持下进行变法,推行新政。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法经》。 《法经》是中国古代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成为以后历代法典的蓝本。
《法经》共有六篇,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李悝认为盗和贼是对统治的最大威胁,所以放在了最前边。贼是指伤害人和反叛。杂是指盗、贼之外的各种犯罪行为。具类似于现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第六篇《具法》起着“具其加减”的作用,相当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部分。不过现存下来的《法经》内容只有对于未满15岁的未成年人和年满60岁的老人在量刑时予以减轻刑罚的规定。

汉朝建立后,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加了三篇,制定了《九章律》,作为汉朝法律的基础。
儒家思想讲究“施政以仁”,早在西周时期就有“矜老恤幼”的原则。汉朝统治者为了标榜“施政以仁”,强调贯彻儒家的这一恤刑思想。汉景帝后元三年(公元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