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电脑搜索到的他人公开的无线网络上网,是否合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55:24
只是个假设,因为现实中存在这种可能性,所以想知道如果发生了,应该怎样去分析。
此并无法律规定,个人观点认为应当遵循惯例。
在一些公共场所和公司为方便客人或员工,把无线网络设置为未设置安全机制状态,可以认为是被允许免费试用的。因为无线网络资源所有者完全可以通过网络设置避免在未授权的情况下资源被他人使用。
补充:楼下的朋友可能不是经常使用无线上网,无线上网设备在使用一个新的网络设置的时候一定是手动的,也就不存在第一次是过失,第二次是恶意的说法。因为在第一次使用的时候你就可以明确的了解这个无线网络是否是陌生的,你是否被授权。
同时楼下的朋友讲了一个“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是一个刑法概念,民法应为“法无明文不禁止”。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个人认为,当然是不合法的
因为这个属于民法上的不当得利,第一次可以免责,以后你就是恶意的,对方完全可以要求你返还所得利益和赔偿他的损失。
不当得利 以下是转自百度词条)
(不当得利(unjustified enrichment)
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不当得利的取得,不是由于受益人针对受害人而为的违法行为;而是由于受害人或第三人的疏忽、误解或过错所造成的。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不当得利的特征是:
① 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②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③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
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返还不当得利的方法有二:
①原物返还,即当原物尚存时,应返还原物。
②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
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