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生子是否犯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3:47:02
一婚时有一女一子,原配去世。再婚后有一女,如果再怀孕有子,是否触犯法律?

下面是有关法律,请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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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除国家、省另有规定外,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女
方应在产后三至六个月内上宫内节育器;提倡在产后四十二天上宫内节育
器。已生育两个子女,经县以上计划生育服务站(所)鉴定,夫妻双方均
患有禁忌症,暂不宜结扎的,或女方领有出国护照等待移民的育龄夫妻,
可采取上宫内节育器或其它避孕措施。

第十三条 已生育两个子女,女方年龄未满四十周岁的育龄夫妻一方
应采取结扎措施。应采取结扎措施的还包括下面四种情况:

(一)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经批准再
生育一个子女的,在产后三个月内结扎;

(二)再婚前双方各已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经人民法院判决或离
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再婚后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经批准再生育一个
子女的,在产后三个月内结扎;

(三)已生育过两个子女的,离婚或丧偶后再婚的,再婚时应结扎;

(四)第一个子女属病残,经批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在第二个子女
出生一周岁内结扎。

第十四条 计划外怀孕者,必须落实补救措施。计划外生育第二个子
女的,一方必须结扎,不受年龄限制。

第十五条 应落实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妻,在领取《生育证》时应向镇
、街计划生育办公室交纳节育措施保证金(有单位担保者除外):上宫内
节育器每例二百元,结扎每例二百元至五百元。对产后如期落实节育措施
的,镇、街计划生育办公室应退回全部保证金。

第十六条 上宫内节育器的妇女实行一年两次以上查环、查孕制度。

第十七条 已婚育龄妇女取宫内节育器,必须经街、镇以上计划生育
管理或技术部门批准;施行人工受精、输卵(精)管吻合术,必须经区、
县(市)以上计划生育委员会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批准。因特殊情况须到
指定医院进行输卵管药物粘堵手术的,必须经区、县(市)以上计划生育
委员会或计划生育技术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