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地产继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04:56:31
假如我有两个姐姐,有一地,地的房地产证写着她们的名字,黄某到乡政府申请建楼。乡政府和黄某没有经过她们同意就划分了她们的地,建了一层楼。请问这官司有没有办法打。
房地产证在两个姐姐手上,没有卖和没有转送给任何一人。房地产证是广东省前省长叶剑英签名加大印的,持有人也写我两个姐姐的名字。

个人观点 仅供参考
我认为由于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所有,公民只有依法获得使用权。你的土地证件又不是土地承包期内的使用权证,而是原来的房地产证,但是该房子也搬迁,宅基地上面也没有任何房屋存在。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本条“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的规定,乡政府批准此地给黄某建房也是可以的,但必须首先按照法定程序撤消原来的房地产证后才可以再批给黄某,否则,乡政府就违法。

理由是:现在虽然你的两个姐姐在易地建了新房,拥有新的宅基地,可是老宅基地的使用权已由省登记造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应当要先由村民小组报经省政府批准后,才可以收回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再另行依法审批给黄某。

但由于乡政府没有按照法定程序撤销原来省政府审批的房地产证就擅自将此地又另行批给黄某建房的行为,已经侵犯了你两个姐姐的合法权益。

起诉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