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分房后悔怎么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25:27
我是莱山区的一位普通家庭,现在有点家事很急,恳请大家帮忙解答:我家老人分房,涉及一儿一女,有两套独立的房产证,一套被公正为儿子(已公正),另一套小的准备给女儿,但是儿子死活不同意,老人十分生气,因为从小到大一直是女儿抚养老人,现在儿子扬言上法庭,连过年都没回来,老人现在很生气,就想把那套以公正的房子要回来(房产证名都是老人的),请问可不可以?

1、这个公证是赠与公证,在房产赠与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2、老人可以拿着身份证、房产证到曾经办理公证的地方办一个“撤销公证”就可以了。

1、这个公证是赠与公证,在房产赠与过户之前是可以撤销的。

2、老人可以拿着身份证、房产证到曾经办理公证的地方办一个“撤销公证”就可以了。

只要房子产权全部是老人的,那么老人就有权处理!《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是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是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你好, 公证的赠与不可以撤销,除非被赠与人有以下情形: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对于撤销公证赠与参见以下法律条文:
《公证法》第十章 公证争议处理
第六十一条 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复查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载明申请人认为公证书存在的错误及其理由,提出撤销或者更正公证书的具体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十二条 公证机构收到复查申请后,应当指派原承办公证员之外的公证员进行复查。复查结论及处理意见,应当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审批。
第六十三条 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二)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三)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
(四)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