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开的工厂 一方要求退股 另一方不同意 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05:00:27
5年前我父亲和我郭某合作开了一家工厂,工厂建在郭某家附近得高速公路下,工厂效益

非常好,但是郭某每年几乎将所有得资金投入到工厂扩建里,(很多扩建没有必要)我

父亲现在由于和郭某意见不和和账目上得问题要求退股。
请问在郭某不同意得情况下 我父亲如何退股?同意退股后工厂财产方面如何清点?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四十七条 合伙人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八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四十九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你可以根据你们的合伙协议办理退股手续。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规定退股办法或根本没有成文的合伙协议,那么,
1、你可以跟合伙人协商退出办法,主要是协商补偿金的问题。将公司财产盘点后,根据约定分配。

2、如果合伙人不同意退出,你可以要求合伙中止,将公司财产转让。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