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30days after sight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7:06:21
我们有一个客户的付款方式为30days after sight,这里面有几个问题不太明白,想请教一下:
1.付款日期应该是开证行收到单据且审完单后通知买方的那天起30后付款,是这样吗?
2.正常来说我们把单据交议付行,议付行审单后转开证行,这个过程同需要多长时间(最好以新西兰国家为例)?
3.以这种方式付款的话,买方如何从开证行拿到单据?还是说买方根本不需用正本单据提货?
4.如果单证不符,而买方接受该不符,是否就应该安排付款。
5.还有就是一般信用证都是开证行具有付款义务,但我们的客户看起来好像是自己付款,只是通过银行转账而已,这是为什么?
6.由于单证不符产生的银行扣费是否只能由我们卖方承担?即使这种不符是因为客户开立的信用证本身明显的错误造成的,比如说把受益人的地址写错了,我们要求修改,但客户拒绝修改。
问题有点多,因为不懂的实在是太多!

1是
2中国的议付行都不是真正的议付,只是帮助审单,议付行一般2、3天就可以了,开证行是不的超过5个银行工作日,邮寄单据一天左右,总共就是需要8、9天。
3提货的话,买方需要提单,海运提单必须要正本才可以提货,但也可以做成电放,但只有是非指示提单才可以。
4是
5就是说在客户不愿意付款或没有付款能力的情况下,只要你按照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做了,并且没有不符点,开证行就有必须付款的义务。
6如果受益人地址写错了,你可以要求买方修改信用证,如果来不及修改,单据内容一定要按照信用证上面的写,银行审核的只是单据不是货物,所以只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就可以保证你拿到货款。

我对楼上的意见基本赞同,但对第6点我提一些个人看法:受益人地址写错要看什么地方错,因为UCP600第14条J款:当受益人和申请人的地址出现在任何规定的单据中时,无须与小姨子或其他规定单据中所载相同,但必须与信用证中规定的相应地址在同一国,联络细节(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及类似细节)作为受益人也申请人地址的一部分时将被不予理会。所以受益人地址写错不能成为不符点。开证行拒付没有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