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情认定、民事与刑事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8:28:23
我堂弟近日前被一群不认识的小流氓围攻殴打,深夜23:00多被殴打半个多小时后逃出来,后临晨3:00~4:00之间又被发现又被群围殴打了半个多小时,造成腿部、背部多处创伤,左小腿骨折(不移位)等伤势;同时手机被抢,身上衣服被撕烂,摩托车被砸坏。目前几个主要凶嫌已经被公安机关抓获。
问:1.骨折是否应认定为重伤?
2.我堂弟应如何追究凶嫌的民事责任?
3.此等恶劣行凶行为,应负什么刑事责任(如该判几年以上几年以下徒刑)?
谢谢“刮风的雪”的回答!
根据这个回答,对我堂弟行凶并抢走手机等财物的凶嫌是否应认定为抢劫?
我堂弟应该如何向凶嫌及其家属追究民事责任——即要求凶嫌及其家属赔偿医药费、手机、衣服以及精神损失等?
此种情形,我堂弟应该如何写民事起诉书?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1990年3月29日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发〔1990〕070号发布)
第二章 第七条 肢体缺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任何一手拇指缺失超过指间关节;
(二)一手除拇指外,任何三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或者两手除拇指外,任何四指缺失均超过近侧指间关节;
(三)缺失任何两指及其相连的掌骨;
(四)缺失一足百分之五十或者足跟百分之五十;
(五)缺失一足第一趾和其余任何二趾,或者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四趾;
(六)两足缺失五个以上的足趾;
(七)缺失任何一足第一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八)一足除第一趾外,缺失任何三趾及其相连的跖骨;
第八条 肢体虽然完整,但是已丧失功能,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肩关节强直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二)肘关节活动限制在伸直位,活动度小于90度或者限制在功能位,活动度小于10度;
(三)肱骨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严重影响上肢功能;
(四)前臂骨折畸形愈合强直在旋前位或者旋后位;
(五)前臂骨折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六)前臂软组织损伤致使腕和掌或者手指功能严重障碍;
(七)腕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八)掌指骨骨折影响一手功能,不能对指和握物;
(九)一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手除拇除外,其余任何三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
(十一)髋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十二)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屈曲超过30度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十三)任何一侧膝关节十字韧带损伤造成旋转不稳定,其功能严重障碍;
(十四)踝关节强直、挛缩畸形或者关节运动活动度丧失达50%;
(十五)股骨干骨折并发假关节、畸形愈合缩短超过5厘米、成角畸形超近30度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