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四下半学期的实习期算不算是试用期??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4 16:02:28
我是上海某大学在读大四学生,正值学期的下半学期(也就是说我还没有毕业),顺利通过招聘被上海一家知名国企单位录用,和该单位的人事部签订了为期6个月左右的“实习协议”,请问我的这种实习期算不算是试用期,能不能按照新出台的劳动法中对试用期的定义来衡量我实习期的一些法律性质呢??是否实习期的长短也应当与将来签订的合同挂钩起来??若我实习了5、6个月后他们却不录用我,这种情况是否违法呢??谢谢帮忙,急需解答!!
希望回答能尽可能地完整及专业一些!!谢谢!!!!

这个要看你们所签订的“实习协议”的内容而定!实习协议只是一个名称而已,如果其内容明显有试用的意思就可以认为是试用合同!在出来找工作时,应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维护自己的权益,防止用人单位钻空子!
既然你是通过招聘而进入单位的,那单位应该跟你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而不应该是什么实习协议,除非这是你要求去他那实习!如果是实习,那合同期满后,企业不与你建立劳动关系这也是不违法的!
不过在实习期间,你也可以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至于他们最后用不用你那就是他们的事了!

试用期是指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合同期限的一个部分。你们签的是“实习协议”,又不是劳动合同。6个月期限结束,你们就结束关系了。
公司不录用你,就是不与你建立劳动关系,这并没有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