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法律专家帮我出出主意(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17:56:09
我在一个区级机关工作,若干年前,本机关下属的经营性公司向银行贷款从事经营业务,用机关的房产证进行抵押担保。贷款到期后下属公司一直没有偿还,因本机关是行政单位,也无力帮助偿还债务。后银行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下属公司败诉,同时,判决本机关承担连带责任,将本机关抵押房产中的3间办公室裁定给银行。去年,银行将3间房产委托拍卖行进行拍卖,被一自然人买去。因该房产建在集体土地上,不好办理土地证,买主也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拍卖时,拍卖行对该房产属集体土地、没有公摊面积等情况进行了告知。现在,买主让我们将3间办公室腾让出来,因这3间办公室与本机关连在一起,一旦腾让势必对正常的办公秩序带来影响。请问:我们可否以买主办不到房产证和土地证为由不予腾让?如果确实要腾让,可否因买主没有公摊面积而进行相关交涉?水、电等配套设施都是本机关所有,可否不提供给买主使用?还有其他什么更好的解决办法?因我刚调到这个机关不久,本案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请法律专家帮我出出主意,谢谢。

1.按照国家规定,行政机关根本就不能对外进行担保.
2.法院已经判决,房产已经拍卖.你们机关就该执行.
3.房产现在已经是那个自然人的了,办不办得了房产证那是另外一回事.不能以这个理由就限制他权利的行使.没有公摊也不那个成为理由,因为法律上还有个相邻权.至于水电可以不给他使用,这个权利你们还是有的.
4.建议你机关另外给他三间可以单独进出的房间进行调换.(比如另外开个门,或者中间分割)
5.上面的不行,就把他这三间房租回来.约定到什么时候你们有资金来在买回来是个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