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的快件延迟送到,造成的连带损失该不该负责赔偿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7:03:09
例如说,由快递公司给别人送一张票,因为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送达,票送到的时候就已经作废了,那么这个损失是不是该由快递公司承担呢?这在法律上应该怎么讲呢? 是不是叫“合同违约的连带责任”?
不过,现在邮局和快递合同中的保价和赔偿条款都是指的邮件丢失和损坏,对于延迟送达而造成损失的没有事先的约定,这种情况下,排除不可抗力,快递公司是否应该全部或者部分赔偿因为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呢?

一楼回答了一个层面的问题,即可找谁索赔的问题。
其回答基本是正确的。
另外一个问题是快递公司是否该赔的问题。
快递公司是否应该赔,在于快递公司是否能免责,不能免责则必须赔。
首先,快递公司有一个赔偿限额,在快递单上会写明,如投递人既未申明价值又未买保险,快递公司仅仅在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
其次,如遭遇不可抗力,如今年过年的特殊交通情况,也是免责的,但前提是其接运时不知道交通问题的存在,即不能预见才能免责。
其他情况,快递公司不能免责,应赔偿

首先这里有两层法律关系,第一是买票人与卖票人之间的买卖关系,第二是卖票人与快递公司的服务关系。
买票人没有按时拿到票,只能找卖票人,以违约为由,要求其赔偿!
卖票人是因第三人快递公司的过错而违约的,所以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快递公司追偿!
至于“合同违约的连带责任”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出现时,才适用的,至少在本案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