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工资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08:47:11
我在某单位的工作时间:04年2月-04年底 没有签合同
05年1月-05年12月,签了合同 06年1月1日-07年12月31日,在07月12月17日,单位突然提出:鉴于我的合同快要到期,单位不再续签,让我马上办理离职手续,单位给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我同意了。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是不是应该得到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另一个问题,我的工作是车间管理,上班时间和车间员工基本一样,属于不定时时间,而且在劳动合同中已明确标明,但是,我每个月的工作基本上在300个小时以上,最多时达到400小时,我的工资构成=基本工资1000+职务补贴200+其他综合补贴220+工龄补贴100,本月工资=(基本工资+职务补贴)/22天/8小时*本月实际出勤小时数+其他综合补贴220+工龄补贴100,周六周天也是这样计算,如果正常出勤,每个月出勤小时也就是176小时,我的出勤数远远超出,单位的这个作法是否合法?
谢谢!!

1、不知道单位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是不是应该得到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公司的做法是合法的。因为新的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而你的合同至2007年12月31日到期,故不能适用新的劳动合同法。而依照旧的劳动法,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而单位给你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应该说还是不错的。

2、如果正常出勤,每个月出勤小时也就是176小时,我的出勤数远远超出,单位的这个作法是否合法?

用人单位的这种做法是严重违法的。可依法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申请劳动仲裁。

因为国家对不定时工作时工作制是有严格的规定的,首先企业要实施不定时工作制要向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备案,如果没有备案则企业实施的不定时工作制是无效的。应按照每日8小时标准,超过的支付加班费。其次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等人员,而你不属于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你工作的性质也不应当实施不定时工作制。所以我认为你们单位的不定时工作制未必进行了备案。最后,即使真的是不定时工作制,那么企业也必须保证员工的正常休息休假,如果员工工作超过了平均每天8小时,而没有支付加班费,也没有调休,都是违法的。

依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四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以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集中工作、集体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