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的时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12:08:20
我今年52岁,与2004年买断了工龄。当时厂里是强制买断的,从未提及过我的工伤问题。我是1977年出的工伤,被钢片将三分之二的鼻子切掉,经过5年多的治疗,现在无知觉而且有毁容。我当时只是认定了工伤,没有鉴定级别,现在还能办吗?希望律师朋友能告诉我该怎么办?
我的鼻子最近已经出现了问题。请知道的朋友帮助我

  1.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 工伤职工需要等伤情稳定后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鉴定工伤等级。如果体内有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的,需拆除后才可以做劳动能力鉴定(除非医生书面证明体内的钢钉、钢板一类的内固定器材不需要拆除,一直留着体内的情况以外)。

  3. 有什么疑问,可以追问或直接12333咨询一下你们当地劳动部门。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仅仅指明在“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没有规定特别明确的时间。况且劳动能力鉴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所以,鉴于你托的时间较长,如果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会非常困难,但也不妨试试。如果不行,可以通过不断的信访,要求政府部门解决问题,如若你现在的生活比较困难的话,我相信只要你坚持,是可以达到目的的。

1 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