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 咨询 我和女友分手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4:31:39
我和女友处了三年,一起在我家住了两年,然后她的父母就提出订婚,我家暂时不方便订婚,但是她家根本不管,后来逼急了,我就说,那我们分手吧,其实她的父母对我也没满意,我这么一说人家正中下怀,第二天就收拾东西走了.然后说是我先跟她说的分手,我就是这时才明白,她一步一步把我引生气了,让分手的话从我的嘴里说出来,然后她直接把分手的责任推到我的身上.请问专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在法律的角度说,谁先提分手有什么讲究吗??
还有就是,我怕她在走的时候是怀孕走的,(不敢确定,因为她过年回家过了10多天,回来我们就僵了 也没法问,当然排除她和别人怀孕),请问如果要是怀孕了的话,这个事情会变成什么样呢?对谁有利一些.(以上问题都是请专家从法律的角度给予解释,谢谢)
需要说明一点就是 她不可能把这个孩子生下来的 她既然不想和我继续相处下去了 那就一定不会生下来的 生下来对她也没有什么好处(她的年龄不大) 但是如果她家拿这个孩子来要挟我要拿钱才肯把孩子打掉 我需要怎么做!!~~

(1)你与女友是同居关系,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具体的法律依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4日作出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解除同居关系,一般不用到法院起诉,因为你们的同居关系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法律不会保护。但对于同居关系期间的未婚子女抚养和财产的分割,你与女友都有权起诉到法院要求分清责任,具体做法如下:
1、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依法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果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即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还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如果一方打算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必须征得另一方得同意,否则属于无效民事行为。2、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产,可以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即“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退还。”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以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必竟你是孩子父亲,这是你的责任,也是法律责任,你逃避的,如果女友去请律师告你,那么你不论在法律层面上,还是在邻里之间,吃亏更大。

既然没有登记结婚,其实没有什么法律责任。最多就是财产分割啦,由于没有登记,所以不存在共同财产,属于谁的财产就是谁的,如果有争议可以向法院起诉。另外如果支付了彩礼,应当返还。参见婚姻法解释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