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大家一个问题,谢谢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7 04:20:03
我在4个月前签定了劳动合同(2008年前),我现在要离开这个公司,公司问我要3000元钱的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约定是30000元),但我并没有为公司造成任何的损失,也没有参加公司的任何什么其他的培训费及其他的费用。

他问我要这3000块钱有依据吗?如果说我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那么他有理由跟我要这个违约金吗???工作地点是在大连说大连政府扶植大连的IT业,说每个人走都必须要这个违约金,有理由吗?有这个说道吗?请大家指教。

不太好说,你去律师事务所问问!!

完全没有理由,公司的违约金要求是得不到法律支持的。

首先劳动合同法全文只有两处涉及与员工过失有关的违约金,一个是服务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一个是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那么你的问题一定是属于二十二条范围内的,第二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理解上,有四点需要注意的地方:
1、专项培训费用:要约定服务期就必须有专项费用投入到你身上,而且国家规定的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提取培训费用不算专项培训费,而且专项培训费用应当是较大的,至少是显著的,比如MBA的课程,国外进修等等;
2、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但是必要的职业培训是不可以约定试用期的;
3、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立法原则是保护劳动者的,因此劳动者过失的违约金属于补偿性违约金,不是惩罚性违约金,换句话说,如果公司要求主张员工支持违约金,就必须举证说他损失了多少,如果不是损失了,是不能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的;
4、服务期是双方协商确定的,我认为在你的案例中,30000块这个约定本身是不合法的,可以作为合同部分失效来理解。

至于其他什么大连政府扶植等等,都不及劳动合同法的效力高,对你来说理解这些,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要求公司办理退工手续,而且一旦走到仲裁这一步,你在仲裁庭上表达这些足够支持你胜诉了,中国的仲裁庭,你不懂他就欺负你,你表现出来对劳动合同法的理解,他们是很重视你的,最后辞职一定要书面进行,要公司人事部签收,如果拒绝签收,你就邮政快递给他们,做好你自己的举证工作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