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有没有这样的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3:57:35
大家好~我是天津慧特英语的一名员工~我们这里的工作制度是每周上满40个小时~每天上6小时~周6,7,当中有一天上全天,12小时~一天休息~算下来我们好像是42个小时~没有加班费~请问一下~我们这样上班符合劳动法规定吗?周6,7上的那一天时不时要给我们算加班给加班费呢?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是去年3月份上的班~6月份才正式签的合同~前面的3个月就不在合同期之内~这样的做法违反劳动法了吗?我们的保险是在签合同的第3个月才开始给上的~这样也符合劳动法吗?
哪位大哥哥大姐姐帮忙给个说法好吗~我要正确的~请懂劳动法的朋友帮忙解释一下吧~谢谢了~
这位哥哥还是姐姐啊~我现在这种情况我应该去哪去投诉解决呢?而且我手里应该有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去投诉呢?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合同是去年签的那今年没有重新签约那去年的合同还有效吗?如果我现在辞职了~我是否应该赔偿呢?或者公司把我辞了~他还应该赔偿我那部分公司吗?请您再帮我解决一下吧~谢谢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按照这个规定,只有在周六或周日的那天算是延长了4个小时!
这四个小时要付加班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如果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你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加上违法延长工作时间这两处违法行为,你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同时可以通过仲裁、诉讼解决。

关于保险
单位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的,应该从实习期开始缴纳社会保险。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为你补缴保险。

1、加班费的计算
我国法律规定每日工作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都应支付加班费。如果你们每周工作42小时,就应支付2个小时加班费。周6,7上的那一天工时计算在40个标准工时之内。

2、去年3月份上的班,6月份才正式签的合同,前面的3个月存在实施劳动关系,这是不违反旧劳动法的。保险在签合同的第3个月才开始给上的,这是违法我国法律对定的,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虽然前3个月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单位也必须缴纳保险。否则你可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补充:
1、这位哥哥还是姐姐啊~我现在这种情况我应该去哪去投诉解决呢?

公司所在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而且我手里应该有什么样的证据才能去投诉呢?
拿着劳动合同,加班纪录就可以了,如果证据在单位的话,劳动局会帮你调查。

3、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的合同是去年签的那今年没有重新签约那去年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