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母亲的家庭情况是否可以“代位继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2 15:34:18
我的外祖父生前在阳朔西街有一栋住宅房(3层,约100平米),该房屋是由我的外祖父及其4名子女共同出资建造,即我的大姨、舅舅、我的母亲及我的小姨共同出资建造,当然由于当时的经济情况不同,所以大家各自出资的多少不同。

我外祖父及外祖母先后于1999年和2002年去逝,但二人均未留下任何书面或口头遗嘱,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该房屋应当由我母亲的4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但由于当时我的外祖父还在世时曾经说过这样的话“他的房屋利益所得全部拿来供他的孙子今后求学使用。”且我舅舅的儿子,也就是我表哥当时正准备考硕士研究生,故经由我母亲4个兄弟姐妹商量决定:“在我外祖父去逝后的5年内,房屋所得利益全部归我表哥上学读书使用,5年过后,该房屋所得利益则由我母亲4个兄弟姐妹平均分配,待我母亲4个兄弟姐妹百年之后,我外祖父的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得利益仅归我表哥,也就是我外公唯一的孙子所得。”(该决定已经签订书面协议)

2007年,原定5年期限已到,我表哥同时又考上了博士研究生,此时他又以当时我外祖父所说过的那句话为由,要求继续独自享受房屋所得利益2年。我母亲三姐妹看在亲情的份上再次做出退让,同意了该要求。但继而,我舅妈又提出了新的房产继承建议,她提出“该房屋所得利益已经由我舅舅单独享用了7年,接下来可由我母亲三姐妹各享受7年,或者共同享受21年,等到21年之后,该房屋所有权以及该房屋所得利益则全部归我表哥一人所有。”为此我母亲三姐妹感到十分不公平,房屋是由4个兄弟姐妹共同出资建造的,并且2位老人在去逝之前4个兄弟姐妹都尽到了赡养及照顾的责任和义务,既然老人没有留下任何书面或口头遗嘱,就应当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由4个兄弟姐妹共同继承,事先三姐妹已经对舅舅做出了退让,但现在舅妈提出的新建议使得三姐妹心里感到无法接受。这样一来,原来签订的协议中的部分内容就完全失效,4个兄弟姐妹还未到百年则已经无法享受父母所留下的遗产所得利益。并且根据我们所了解的比较有限的法律知识,我们这样的家庭应当不适合所谓的“代位继承”,因为我舅舅尚还健在,并且我母亲三姐妹也没有表示要放弃继承权。我想就该情况向大家咨询一下:

就目前这样的情况,我母亲三姐妹该如何争取自己合法所得利益,是否可以通过正当的法律途径重新获得自己的财产继承权?在签订了之前的那个

你说的情况和代位继承还没什么关系。
财产在你外祖父母名下,他们的子女都还在世,这不会产生代位继承。
现在是一个继承和分割的问题,在老人去世后,四个子女已就财产分割和享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现你母亲他们可以要求按该协议履行,这应该会比较简单。
如果要推翻原协议,也应该是他们几个现在提出继承等要求,否则将来子女们是无权去推翻原协议的。